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辦法(試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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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規范綠地管理行為,根據《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小區綠地屬于附屬綠地,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綠地是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范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本辦法所稱綠地管理,是指對園林綠地的管理及養護,包括為有利于住宅小區綠化生長或解決住宅小區綠化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采光和安全等問題,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為。
第四條 住宅小區綠地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將相關管理責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履行。
物業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條款認真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管理工作。
上述規定以外的住宅小區綠地或者零星樹木,以及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屬地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單位。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對住宅小區綠化實施行業管理,負責住宅小區綠化的監督管理。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住宅小區綠地管理應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操作規程》(DB51/50016—1998)相關規定執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按綠化規程約定相關綠地管理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區綠地的樹木和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禁止破壞住宅小區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綠地管理應以保證建筑安全為前提,以保護原有住宅小區綠地的綠化景觀為原則,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通行等情形,能通過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樹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第八條 因樹木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需修枝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由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修剪請求,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經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機構制定修剪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由物業服務機構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園林綠化企業制定修剪方案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園林綠化企業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或影響公共安全確需移植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由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機構制定移植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根據移植方案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外的,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胸徑六厘米以下的樹木移植或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移植的無需辦理許可證,應將移植方案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手續齊全后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綠化管理企業制定移植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根據移植方案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外的,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胸徑六厘米以下的樹木移植或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移植的無需辦理許可證,應將移植方案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手續齊全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園林綠化企業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第十條 因樹木已經死亡;或危及公共安全;或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確需砍伐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由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機構制定砍伐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手續齊全后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綠化管理企業制定砍伐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手續齊全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綠化管理企業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第十一條 涉及住宅小區綠地內樹木移植或砍伐,按《成都市中心城區樹木砍伐、移植管理辦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并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操作規程》(DB51/50016—1998)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樹木修剪、移植、補植等應在適宜季節進行,并接受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發生自然災害、車禍、人為破壞等災害或突發性事故導致樹木倒伏、枝椏斷裂時,物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對樹木采取保護性措施,對影響居民生命、房屋及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物業服務機構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向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的住宅小區,發生該情況業主應立即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園林綠化企業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向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機構應嚴格落實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砍伐或移植(移出住宅小區外)樹木、改變綠地性質等違法違規的行為應及時履行告知、勸阻和制止的義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做好調查處理的協助工作。
第十五條 偷盜、損壞樹木或者毀壞住宅小區綠地,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因不按規定修剪,造成樹木損壞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破壞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六至十八條設置的行政處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市)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 對不履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的物業服務機構,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小區綠地屬于附屬綠地,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綠地是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范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本辦法所稱綠地管理,是指對園林綠地的管理及養護,包括為有利于住宅小區綠化生長或解決住宅小區綠化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采光和安全等問題,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為。
第四條 住宅小區綠地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將相關管理責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履行。
物業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條款認真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管理工作。
上述規定以外的住宅小區綠地或者零星樹木,以及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屬地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單位。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對住宅小區綠化實施行業管理,負責住宅小區綠化的監督管理。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住宅小區綠地管理應按照《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操作規程》(DB51/50016—1998)相關規定執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按綠化規程約定相關綠地管理責任。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區綠地的樹木和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禁止破壞住宅小區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綠地管理應以保證建筑安全為前提,以保護原有住宅小區綠地的綠化景觀為原則,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通行等情形,能通過修剪的,不采取移植的措施;能采取移植樹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第八條 因樹木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需修枝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由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修剪請求,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經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機構制定修剪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由物業服務機構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園林綠化企業制定修剪方案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園林綠化企業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或影響公共安全確需移植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由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機構制定移植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根據移植方案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外的,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胸徑六厘米以下的樹木移植或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移植的無需辦理許可證,應將移植方案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手續齊全后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綠化管理企業制定移植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根據移植方案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需移植到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外的,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胸徑六厘米以下的樹木移植或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移植的無需辦理許可證,應將移植方案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手續齊全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園林綠化企業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第十條 因樹木已經死亡;或危及公共安全;或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確需砍伐的,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由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機構制定砍伐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手續齊全后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請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請求,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收集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綠化管理企業制定砍伐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后,按照規定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手續齊全后由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專業綠化管理企業組織實施,并接受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業主公示。
第十一條 涉及住宅小區綠地內樹木移植或砍伐,按《成都市中心城區樹木砍伐、移植管理辦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并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技術操作規程》(DB51/50016—1998)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樹木修剪、移植、補植等應在適宜季節進行,并接受區(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發生自然災害、車禍、人為破壞等災害或突發性事故導致樹木倒伏、枝椏斷裂時,物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對樹木采取保護性措施,對影響居民生命、房屋及設施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物業服務機構可以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向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的住宅小區,發生該情況業主應立即向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由屬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園林綠化企業先行修剪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置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向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機構應嚴格落實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砍伐或移植(移出住宅小區外)樹木、改變綠地性質等違法違規的行為應及時履行告知、勸阻和制止的義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做好調查處理的協助工作。
第十五條 偷盜、損壞樹木或者毀壞住宅小區綠地,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因不按規定修剪,造成樹木損壞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破壞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六至十八條設置的行政處罰,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市)縣,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二十條 對不履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的物業服務機構,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七條“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